西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西校〔2025〕104号)

发布时间: 2025-07-10 09:57 作者:本站编辑 责任编辑: xn_zxzx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帮助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精神和《西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学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设置三个资助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等国家助学金基准资助标准为4700元;

(二)二等国家助学金基准资助标准为3700元;

(三)三等国家助学金基准资助标准为2700元。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将依据当年度教育部下拨款项以及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确定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及各等级的资助标准。各等级国家助学金的具体资助金额可在基准资助标准基础上进行上下不超过20%的浮动,浮动后的资助标准应控制在2500元至5000元之间。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依据当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开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当学年度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学生(含参照公费师范生管理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并停发已获评的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部)初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合格后,在学院(部)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二)部门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对学院(部)提交的初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拟推荐名单;

(三)专题会议审议。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提交的拟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审议;

(四)学校审定。校长办公会审定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名单;

(五)公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将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条  学校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南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西校〔20219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