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西校〔2025〕103号)

发布时间: 2025-07-10 10:00 作者:本站编辑 责任编辑: xn_zxzx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的学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财政部 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和《西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老工业基地是指《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2013—2022年)》中提及的95个地级市和25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市辖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八条 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 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并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访问网址为https://jcjy.xszz.edu.cn/),提交申请;

(二)培养单位初步审查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格;

(三)财务部审查毕业生缴纳学费情况,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审查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格;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将审查结果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审批结果及时发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金。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要建立完整准确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档案和个人信息数据库,并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同毕业生就业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具体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准确掌握毕业生的在岗情况,并按时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

第十三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其不良信用记录将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南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西校〔20219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