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文件精神及《西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教育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期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学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财务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应缴学费和实缴学费进行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对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账户,由学生自主偿还贷款。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四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五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生参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入学或复学后,在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南大学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西校〔2021〕9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