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学费减免工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有关规定和《西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费减免,是指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减免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中外合作办学外方收取的学费等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学费减免按学年办理,于每年9月集中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学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学费减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从严控制。
第二章 减免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六条 满足以上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烈士子女,减免全部学费;
(二)当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无经济来源、又无亲友资助,通过国家助学贷款仍不能缴纳全部学费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重大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学费减免:
(一)申请学费减免弄虚作假的;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八条 学生申请。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部)提交《西南大学本科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院(部)审核。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学费减免金额,报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复核。
第十条 学校复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对学院(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财务部负责执行学费减免。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部)应当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结合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校表现、日常消费、受资助情况等因素,提出学费减免意见。
第十二条 学院(部)应当在学费减免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十三条 学院(部)应当加强对享受学费减免学生的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和奉献精神,引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学费减免资格,情节严重的,根据《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西校〔2019〕369号)处理。
第十五条 已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从纪律处分之日起取消当学年处分影响期内学费减免资格。
第十六条 享受学费部分减免的学生,应当及时缴纳应缴学费的余额,否则不予减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公费师范生、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学生及其他应当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按照国家或学校规定减免学费。
第十八条 对港澳台侨本科生、本科留学生的学费减免,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法律、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南大学关于减免困难学生学费的办法》(西校〔2005〕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