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请学院(部)根据《西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西校〔2019〕367号)《西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西校〔2021〕94号)《西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西校〔2021〕98号)《西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西校〔2021〕9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部)实际情况,积极开展2021-2022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2020-2021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认定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学院(部)认定评审工作,初步审定本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结果。资助工作辅导员专项负责有关材料的收集、审查和汇总工作,务必做到认真仔细、及时准确。
2.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全面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等原因突然致贫的学生,切实做好帮扶工作。
3.认定评审工作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应认尽认、应助尽助,有关结果要在学生中分别按要求及时公示3个工作日,杜绝一切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现象发生。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依据,未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5.转专业的学生,在本学年度所在学院(部)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在上一学年度所在学院(部)参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交换生(指我校交流到外校的交换生)纳入认定评审工作;借读生不纳入借读学院(部)认定评审工作。
6.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7.国家奖助学金指标请严格按照《西南大学2020-2021学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表》执行。在学院(部)国家助学金相关等次名额不充足的情况下,认定为“一般困难”的学生不能评定为一等和二等助学金,认定为“比较困难”的学生不能评定为一等助学金。
8.学院(部)应在9月25日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提交《**学院(部)2021-2022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签字盖章)、《西南大学2021-2022学年度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签字盖章)、《西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纸质文档(一式一份、按汇总表顺序排序、签字盖章)报助学中心。
9.学院(部)应在10月11日前完成国家奖助学金网上评审工作。学校网上审核后,学院(部)提交《**学院2020-2021学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报告》(签字盖章)、国家奖助学金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签字盖章),国家奖学金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按汇总表顺序排序、签字盖章)纸质文档,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按汇总表顺序排序、签字盖章),报助学中心。
10.本次认定评审工作,将全面启用学生成长与全生命周期学生工作平台进行,学院(部)务必及时组织、及时审批,并做好账户密码管理,确保数据安全。相关申请表和汇总表可以直接在工作平台统一打印。
11.学生如果对学院(部)认定评审工作有意见、建议或异议,请向助学中心实名反映。联系人:刘小艳(学生工作处310室),联系电话:68251224,电子信箱:408232120@qq.com。
12.学院(部)要把感恩教育、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认定考评工作相结合,通过认定评审工作,使之成为教育学生自立自强、勤奋学习、励志成才、诚信做人、感恩奉献的一次教育活动。
助学中心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