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学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当学年度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前50%,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较为突出;
(三)转专业的学生在上一学年度所在学院(部)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四)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部)初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合格后,在学院(部)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二)部门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部)提交的初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工作部(处)提交的审核名单及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公示名单;
(四)公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将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西校〔2013〕1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