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学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4300元;
(二)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300元;
(三)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3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依据当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开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当学年度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部)初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合格后,在学院(部)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二)部门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部)提交的初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工作部(处)提交的审核名单及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公示名单;
(四)公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将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西校〔2013〕1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