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科教〔2017〕21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学生通过学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
第四条 借款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五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第三章 利率和额度
第六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七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第八条 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借款学生支付。
第九条 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完毕有关手续之日后所逢的第一个月结息日起自付全部利息。
第十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休学的,可申请休学贴息。申请休学贴息的借款学生,须在申请贴息起始日20个工作日之前,向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休学贴息申请,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借款学生的休学贴息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休学贴息手续。
第四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十一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借款学生一次申请并签署借款合同借据,经办银行分学年发放贷款的办法。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借款学生向学院(部)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学生证或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卡)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声明);
3.经借款学生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经办银行需要借款学生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学院(部)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组织借款学生填写《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表》,学院(部)汇总借款学生材料后交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三)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通过复核的借款学生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材料提交经办银行。
(四)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完成审查后,如发现借款学生提供的材料如有差错或遗漏,借款学生需及时更正或补充。
(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借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并将合同和借据及时提交经办银行。
(六)经办银行完成借款合同签署工作,将应由学校和借款学生保存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后,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转交其中一份借款合同给借款学生。
第十三条 对于借款学生第二个学年及以后学年的贷款,由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向经办银行提供当年发放名单,经办银行依法依规将当年贷款全额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学校收到借款学生的助学贷款后,由财务部将助学贷款资金用于缴纳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并打印缴费凭证给借款学生。
第五章 贷款期限及展期
第十五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剩余年限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继续贴息的借款学生,须在申请贴息起始日20个工作日之前,向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继续贴息申请,提供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依法依规为其办理继续贴息手续。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按月偿还贷款。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学校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借款学生若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可经学校办理申请继续攻读学位贴息。借款学生若毕业次年及以后继续攻读学位,可经学校办理申请调整还款计划及继续攻读学位贴息。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可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还本宽限期,即毕业后60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具体事宜由毕业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依法依规审批。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若毕业借款学生未自主选择毕业后的60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则应自毕业后的第61个月起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毕业后,仍可在还款期内享受还本宽限期。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可以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日的10日前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境)、被开除学籍、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过高消费的借款学生,学院(部)应及时教育,经教育不改者,报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建议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督促其办理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各学院(部)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法制教育、信贷知识教育,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并协助银行和学校对贷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归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借款毕业生的交流沟通,掌握借款毕业生的信息。各学院(部)应积极通过多种途径随时了解和掌握借款毕业生的工作、学习、收入状况,及时掌握并将可能影响借款人按时还款的情况报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有效预测和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各学院(部)建立借款学生信息库,并协助经办银行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各学院(部)积极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南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西校〔2017〕1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