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关于减免困难学生学费的办法
西校〔2005〕55 号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贫困家庭学生,主要是缴纳全部学费确有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二、减免方式
1. 家庭确无经济来源,又无亲友资助的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可免交当年全部学费。
2.其他贫困家庭学生,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表现,减免当年部分学费。
三、减免要求
1. 坚决拥护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2. 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品行良好;
3. 勤俭节约,学习刻苦,无挥霍浪费、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家庭所在地乡镇及以上单位出具证明)。
四、减免程序
贫困家庭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学院在详细调查学生经济困难状况和日常消费情况的基础上,将确实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情况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再报学校领导批准。
五、减免原则
1. 减免学生学费是社会主义办学优越性的体现,是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各学院领导要在评定过程中加强领导,公学生手册 155 开公正,按章办事。
2.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不能达到减免要求,各学院应及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核实后取消学生减免资格,补交全部减免的费用;如有弄虚作假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纪律处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